涉案專利背景
原為步步高申請的實用新型,后將專利權轉讓給九陽,而后九陽利用該專利向美的、蘇寧、蘇泊爾、大潤發、三聯商社等多家企業發起了侵權訴訟,并最終獲勝。
涉案專利
申請日:2009.7.10
申請號:200920133824.0
實用新型專利名稱:一種雙層下蓋豆漿機
附圖:
原告的所提供的證據:
證據1:公開日為2009年1月14日、公開號為CN101342054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復印件(共22頁);
證據2:公開日為2005年3月23日、公開號為CN1596810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的復印件(共13頁)。
證據3:授權公告日為1993年6月16日、授權公告號為CN2135992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12頁)。
其中證據2為最接近現有技術
原告觀點總結:
一、證據2說明書第2頁第2-12行(參見圖2)公開了以下技術內容:“圖2表示按照本發明第一實施例所述家用豆漿和豆腐機的加強裝置。如圖2所示,家用豆漿和豆腐機包括外殼(未示出)、主體2、驅動電動機3、驅動軸4、刀片5和底盤罩8。外殼中具有裝水的腔室。主體2設置在外殼上部,其象蓋子一樣使外殼打開或關閉。驅動電動機3安裝在主體2的預定部位上,當驅動電動機3通電時產生轉動能。驅動軸4傳遞來自驅動電動機3的轉動能。在驅動軸4的端部設置刀片5。底盤罩8覆蓋和保護主體2的下部和驅動軸4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對把驅動電動機3固定到主體2上的結構進行加強的加強裝置包括第一托架11和鎖定裝置10。第一托架11設置在底盤罩8與主體2之間的預定位置上,用以增強把驅動電動機3固定到主體2上的緊固力。鎖定裝置10把底盤罩8、第一托架11、以及驅動電動機3與主體2組裝成一個構件”。
二、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10至12行還公開了以下技術內容:“底盤罩8延伸一預定長度以形成延伸部分81,由此可覆蓋主體2的下部。在這種情況下,用金屬制作帶有延伸部分81的底盤罩8,由此可防止用塑料制成的主體2的下部因受熱而產生熱變形。” 通過對比證據2公開的上述技術方案和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術方案,可以獲知:證據2中的外殼對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杯體,證據2中的主體2對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機頭,證據2中主體2的位于外殼上方的上部對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上蓋,證據2中主體2的伸入到外殼內部的下部對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下蓋,證據2中雖然沒有明確示出在機頭上安裝有控制電路這一技術特征,但由于電機安裝在機頭部,因此控制電路也應該安裝在機頭部,可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一種雙層下蓋豆漿機,包括杯體以及機頭,機頭設在杯體上,所述機頭包括一上蓋和與該上蓋相蓋合的下蓋,在機頭上固定安裝有電機和控制電路”這些技術特征已被證據2公開。
三、證據1揭示將電控元件放置于機頭中是現有技術
四、證據3針對涉案專利的從權中的“防溢電極”和“防干燒電極”的特征為現有技術。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得出如下結論:
(1)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2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2)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2和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有創造性;
(3)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3公開并且也屬于本領域的常規選擇,在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或者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也不具有新穎性或者創造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
觀點一
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所述機頭下蓋為金屬材料制成的外層與塑膠材料制成的內層組成的雙層結構”,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節相關部分的規定,封閉式的權利要求宜采用“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一般解釋為不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驟,因此該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所述機頭下蓋僅包含金屬材料制成的外層結構與塑膠材料制成的內層結構,并且該外層結構和內層結構結合在一起構成了機頭下蓋,而在證據2所公開的技術方案中,通過鎖定裝置10將底盤罩8、設置于所述底盤罩8與主體2之間的第一托架11、主體2和電機3結合成一體,因此可以看出證據2中所公開的將底盤罩、托架和主體結合在一起的結構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僅包含金屬材料制成的外層結構與塑膠材料制成的內層結構的機頭下蓋的結構是不同的,
觀點二
證據2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解決振動和噪音的問題,其所采用的技術手段是利用設置在主體和保護罩之間的托架對將電機固定到主體上的結構進行加強,而涉案專利的雙層結構是避免塑料材質被食材染色。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證據2所公開的技術方案沒有充分的理由、動機和相應的技術啟示可以將設置在本體和保護罩之間的托架去掉以獲得僅由主體和保護罩所組成的雙層結構。
附件:
鏈接:https://pan.baidu.com/s/12vO086BYIIrsJoIQawBT2A 提取碼:3uj1